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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

国检检联〔1997〕353号
1997-12-04

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;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(原商检局)【发布文号】 国检检联[1997]353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7-12-04【实施日期】 1997-12-04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质量消保 ; 对外贸易【产业领域】 制造加工

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

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

(1997年12月4日 国检检联[1997]353号)

各直属商检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:

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(以下简称“出疆棉”)的工作,落实“出疆棉”的退税政策,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《关于印发〈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经贸市[1997]598号)、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《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“以产顶进”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》([1997]外经贸管发第648号)、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《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7]126号)(见附件1、2、3)。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,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,特作如下通知:

一、经“出疆棉”协调小组同意,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,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。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。

二、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“以产顶进”的出口企业,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《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监管证书》)(见附件4)。

三、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(纯棉及棉混纺纱线、织物、服装及其他制品)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。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,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。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,由其他部门核定。

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《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》,填写《监管证书》并交报验人,同时复印一份留存。

四、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、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,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,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,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。

附件:1、2、3(略)

附件4: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 编号:

(国家税务总局制发)

监管证书使用须知

一、《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监管证书》)专供使用新疆棉生产、加工出口棉纺织品的企业,用以办理购棉登记、出口商检、出口报关、退税审批和核销、注销之用。

二、《监管证书》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,由购买新疆棉企业所在省(市)级(含计划单列市)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(分局)核发。核发时,(省)(市)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(分局)应编号、登记、留底并通知购棉企业所在地具体负责该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,以供合同执行完毕后核对注销之用。

三、本《监管证书》以一个供销合同为限,按出口次数填具商检、海关、退税部门审核意见。出口一批填具一次,分批出口,分次填具。购棉企业应将棉花供销合同和出口合同的基本情况填写在本证书上。

四、购棉企业在领取《监管证书》时,应严格按《监管证书》中的要求认真填写。凡填报不清、不实、不详或与单证不符者,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核发。

五、购棉企业应于每次报关出口时分别向商检部门、出境地海关出示《监管证书》及有关凭证。并在上述单位核实、填具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后,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及退税事宜。

六、购棉企业应妥善保管《监管证书》,不得倒卖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,否则后果自负。

七、一批供销合同执行完毕,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回注销。

注:“单位耗棉量”是指实际出口成品的棉花单耗,其数量单位(公斤/米、件、套、打等)必须与表2中的出口成品数量单位(公斤/米、件、套、打等)一致。表1中的“加工出口成品名称”应当与表2--7中的“出口成品品名”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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